UBER - 合作經營:加入車行車隊
UBER - 合作經營:現用車輛
1. 一次性加入費用:實報實銷2. 車齡:2011 - 2018 年3. 每年行政管理費用:15000元起
UBER - 合作經營:新車
1. 一次性加入費用:8000元起2. 車款及折扣:Toyota 及 Nissan 國產車 88折 / 現代柴油車 折扣65,000元3. 每年行政管理費用:15000元起
年滿21歲 持有職業駕照 需申請良民証及無肇事紀錄 (沒有犯罪或重大肇事紀錄皆可申請)
STEP 1 請登入以下網址,30秒立即完成註冊https://www.uber.com/signup/drive/tw/ STEP 2 考取職業駕照 良民證:請登入以下網址至「內政部警政署」申請,3~5個工作天後至以下指定地點領取,需攜帶身分證。https://www.npa.gov.tw/NPAGip/wSite/ct?xItem=87856&ctNode=129601. 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2.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32號3.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4. 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5.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 無肇事記錄:(可於考取職業駕照時一併申請)請至任何一間監理站現場申請,約15分鐘即可領取。需攜帶:(1) 身分證 (2) 原領之汽車駕照正本 STEP 3 登入 UBER 駕駛帳號或使用LINE小幫手(聯合資訊服務)上傳個人文件。 需上傳以下個人文件:1. 職業駕照及身分證2. 良民證及無肇事紀錄3. 個人大頭貼 請點選以下網址加入LINE小幫手:北部 http://t.uber.com/r.tpe中部 http://t.uber.com/r.tc南部 http://t.uber.com/r.kh STEP 4 您可選擇 「合作經營:加入車行車隊」「合作經營:現用車輛」「合作經營:新車」與我們合作。 STEP 5 您可藉由LINE小幫手(聯合資訊服務)或至 UBER 聯合服務中心上傳車輛文件 (行照、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) ,並開通帳號。 開通後,即可下載駕駛端APP,並使用 UBER 帳號。 帳號開通後,請記得填寫銀行帳號資訊。 聯合服務中心資訊 如以下網址:https://www.uber.com/zh-TW/drive/taipei/contact/來源出處:UB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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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
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,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,以治療、矯正、預防人體疾病、傷害、殘缺為目的,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,所為之診察及治療;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,所為處方、用藥、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。
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基因之個人資料,指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,為人體控制特定功能之遺傳單位訊息。
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生活之個人資料,指性取向或性慣行之個人資料。
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,指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療之目的,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。
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,指經緩起訴、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、執行之紀錄。
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內部傳送,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本身內部之資料傳送。
前項監督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:
一、預定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、類別、特定目的及其期間。
二、受託者就第十二條第二項採取之措施。
三、有複委託者,其約定之受託者。
四、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本法、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時,應向委託機關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。
五、委託機關如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,其保留指示之事項。
六、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,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,及受託者履行委託契約以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。
第一項之監督,委託機關應定期確認受託者執行之狀況,並將確認結果記錄之。
受託者僅得於委託機關指示之範圍內,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。受託者認委託機關之指示有違反本法、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,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。
一、法律、法律授權之命令。
二、自治條例。
三、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。
四、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。
前項措施,得包括下列事項,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,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:
一、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。
二、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。
三、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。
四、事故之預防、通報及應變機制。
五、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。
六、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。
七、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。
八、設備安全管理。
九、資料安全稽核機制。
十、使用紀錄、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。
十一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。
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、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,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、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。
一、公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而無承受業務機關。
二、非公務機關歇業、解散而無承受機關,或所營事業營業項目變更而與原蒐集目的不符。
三、特定目的已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要。
四、其他事由足認該特定目的已無法達成或不存在。
一、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。
二、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。
三、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。
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通知當事人,其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。
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其他適當方式,指利用政府公報、新聞紙、雜誌、電子報或其他可供公眾查閱之方式為公開。
公務機關為使專人具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之能力,應辦理或使專人接受相關專業之教育訓練。
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,指下列情形之一者:
一、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於契約成立前,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或為交易之目的,所進行之接觸或磋商行為。
二、契約因無效、撤銷、解除、終止而消滅或履行完成時,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為行使權利、履行義務,或確保個人資料完整性之目的所為之連繫行為。
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實施檢查後,應作成紀錄。
前項紀錄當場作成者,應使被檢查者閱覽及簽名,並即將副本交付被檢查者;其拒絕簽名者,應記明其事由。
紀錄於事後作成者,應送達被檢查者,並告知得於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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