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租人如未依規定時間取車,則依取消條例向承租人酌收營業損失費用(註1)。若因自然災害(如:颱風)直接或間接影響取車行程,則可全額退費或全額保留。
*取消條例:
a. 於預定取車日當日或前1日取消,不退費。
b. 於預定取車日前2-3 日前取消(含取車當日),退30%。
c. 於預定取車日前4-6 日前取消(含取車當日),退40%。
d. 於預定取車日前7-9 日前取消(含取車當日),退50%。
e. 於預定取車日10 日前(含第10日)取消(含取車當日),退100%。
註1:若為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保留訂金半年期,供下次租車使用